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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  • 索 引 号:000000-02-2017-096818
  • 发布机构:
  • 发布日期:2018-07-09
  • 名 称:《盐田区液化天然气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》修订说明
  • 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  • 分类:区规范性文件

《盐田区液化天然气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》修订说明

发布时间:2018-07-09

  一、修订背景

  为贯彻落实区委、区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有关要求,盐田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液化天然气(LNG)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政策,印发了《盐田区LNG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方案》,各拖车企业积极响应,港区内外LNG拖车达到近千台,有效帮助企业减少运输成本,促进物流业绿色发展,同时取得明显环保效益,与同等马力的柴油拖车相比,LNG拖车一氧化碳排放下降9997%,氮氧化合物排放下降3095%,综合降低废气污染排放量822%,并且无颗粒排放物。鉴于我区正在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,理应在LNG 拖车推广应用工作方面继续走在全市前列,我局根据新形势和要求对《盐田区液化天然气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》进行了修订。

  二、修订过程

  为贯彻落实区委、区政府指示精神,我局根据《深圳市道路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补贴资金申报指南》、《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(修订)》(深盐府规〔20174号)和《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》(深盐府〔20159号),参考市发改委关于LNG拖车的资助标准和申报手续,结合前期调研企业征集的意见建议,草拟了《盐田区液化天然气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征求了区经促局、区财政局、区审计局、区环水局和深圳市拖车协会的意见,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盐田区液化天然气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(修订)》。

  三、修订内容说明

  1.提高LNG拖车资助标准。

  为加大政府资金对企业节能减排引导带动作用,吸引拖车企业、业主主动更新换代,将《规程》第七条由原来的“每台资助1万元人民币” 修订为:“对登记日期在本规程发布之日(含)以后的LNG拖车(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),资助标准为2万元/台。对登记日期在本规程发布之日前的LNG拖车(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),资助标准为1万元/台。”

  2. 简化申报材料

  鉴于深圳市拖车协会和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提出原《规程》中对申报材料要求过于严格,我局参照《深圳市道路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补贴资金申报指南》并结合区各单位意见对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,删除了“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”、“项目情况介绍及节能效果报告”、加气站项目中“对资助项目在盐田区内运营三年以上的承诺书”、LNG拖车“企业付款会计凭证及相关原始附件凭证”“必要时需提供……进出YICT码头记录证明材料”等材料。

  3.对个别内容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及规范

  主要包括:

  1)对引用文件名进行规范化表述,如《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(修订)》(深盐府规〔20174号);

  2)对易引起歧义的时间予以删除,如原《规程》第五条“LNG加气站资助对象为20181231日前在盐田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(不含迁建)LNG汽车加气站(或油气合建站)项目”修改为“LNG加气站资助对象为在盐田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(不含迁建)LNG汽车加气站(或油气合建站)项目”,资助有效期统一于《规程》第十六条表述;

  3)对申报企业条件、不予资助条件与《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(修订)》进行了统一,同时为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,保留了原“申请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,包括区各部门不良信用通报或纳入信用‘黑名单’记录”表述;

  4)增加了审核程序条款。

  特此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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